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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他山之石!某省1季度勘察项目质量抽查178个问题汇总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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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布的2023年一季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的问题汇总,其中包含建筑、结构、勘察、电气、绿色建筑、市政等。我们将其中涉及到的房建和市政勘察48个、总计178个问题的勘察质量问题,全部摘录并汇总如下:

某房建勘察项目01:

1.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未提出地基基础方案总结性建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第5款规定。

2.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未提出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进行基坑专项设计,建议采用的基坑支护型式及降排水措施,以及抗浮设防水位等总结性建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第7款规定。

3. 勘察报告附图《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缺工程地质剖面线的位置和编号,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2条第5款规定。

4. 勘察报告在进行地基基础方案分析及建议中,未提出对地下水和地下水以上场地土应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 )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进行防腐蚀的要求。

5. 勘察报告附件《场地抽水试验报告》,未提供涌水量与水位降深关系曲线. 单位涌水量与水位降深关系曲线等,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3.11条有关规定。

6. 勘察报告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统计方法,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0.4.3条规定。

某房建勘察项目02:

1. 送审资料未提供重大变更单,不满足《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闽建(2014)16号文。

某房建勘察项目03:

1.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在地基基础方案建议中,未提出地下室和纯地下室部分应进行抗浮验算. 必要时采取抗浮措施的要求,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第5款规定。

2.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未提出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进行基坑专项设计,以及抗浮设防水位等总结性建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第7款规定。

3. 勘察报告附图《建构筑物和勘探点平面位置图》,未提供红线与拟建工程轮廓线的关系及红线角点定位座标,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2条第5款规定。

4. 勘察报告在进行桩基设计方案分析及建议中,应提出桩基防腐蚀也应执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的要求。

5. 勘察报告附件《场地抽水试验报告》,未提供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 涌水量与水位降深关系曲线. 单位涌水量与水位降深关系曲线等,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3.11条有关规定。

6. 勘察报告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统计方法,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0.4.3条规定。

7.勘察报告在工程地质风险章节,应补充提出由于①杂填土层结构松散,土层性质极不均匀,密实度较差. 地基承载力低,可能造成机械设备(特别是压桩机)在施工及移机产生陷机或发生倾斜等工程风险,施工前应对杂填土采用必要的加固防护措施等要求。

某房建勘察项目04:

1.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地基基础方案未明确哪些拟建物可采用浅基. 哪些拟建物可采用桩基方案,并提出浅基持力层及桩端持力层建议等内容,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第5款规定。

2.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未提出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进行基坑专项设计,建议采用的基坑支护型式及降排水措施,以及抗浮设防水位等总结性建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第7款规定。

3. 勘察报告附图《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缺方向标和比例尺,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2条第5款规定。

4. 勘察报告在进行桩基设计方案分析及建议中,未提出桩基防腐蚀也应执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的要求。

5. 勘察报告附表5《含水层抽水试验综合成果表》未提供抽水孔的地面标高. 试验日期. 抽水孔结构及地层剖面,未提供涌水量与水位降深关系曲线. 单位涌水量与水位降深关系曲线等,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3.11条有关规定。

6. 勘察报告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统计方法,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0.4.3条规定。

某房建勘察项目05:

1. 勘察报告在进行桩基设计方案分析及建议中,未提出桩基防腐蚀也应执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的要求。

2. 勘察报告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统计方法,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0.4.3条规定。

3. 勘察报告未提供《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含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基本情况和勘察要求)和关键地层层面等高线图,不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第11.3.1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

某房建勘察项目06:

1. 水样采取方法不正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3.2.5条。

2. 砂类土应描述其各粒径组分含量,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4.3.7条第2款。

3. 未评价填土的湿陷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5条第2款;。

4. 填土层中的地下水类型错误,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第1款。

5. 场地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判定无依据。

6. 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支护型式不允许采用坡率法,不满足《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3.2条。

某房建勘察项目07:

1. “了解场地中是否有孤石存在,了解场地内是否有暗滨. 塘. 池. 井等分布. 了解构造发育情况”,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2.4条第7款;。

2.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9标准名称错误,《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规范已经失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18标准名称错误,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3. 散体状强风化花岗岩“中细粒变晶结构”错误,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4.2.6条;。

4. 预制桩采用抽芯检测不可行,不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7.1.1条。

某房建勘察项目08:

1. GB50585-2019标准名称错误. GB50046-2018标准名称错误,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2. 未阐述水样采取方法;

3. 未评价填土湿陷性等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5条第2款;

4. 砂类土. 碎石类土应各粒径组分的含量,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4.3.7条第2款。

某房建勘察项目09:

1. 2#楼. 附属楼. 门卫室整体倾斜允许值不大于0.003错误,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2. 建筑物重要性等级:附属楼. 门卫室及2#二单元判定错误,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1条。

3. 地下水样采取方法不正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3.2.5条。

4. 拟建场地适宜性判定错误,不满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3.2条。              

5. 杂填土未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及变形指标等,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2.4条第2款。 

6. 未评价基坑开挖是否会产生突涌,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4.2条第3款。

某房建勘察项目10:

1. 未评价填土的湿陷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5条第2款;。

2. 风化花岗岩结构描述错误,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4.2.6条;。

3. 土对钢结构腐蚀性评价依据不充分。

4. 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支护型式不允许采用坡率法,不满足《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3.2条。

某房建勘察项目11:

1. 乙类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级应为一级,且地基基础设计. 桩基础设计及建筑工程抗浮设计等级应为甲级(《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第3.2.1条条文说明)。

2. 填土层未评价其堆填来源. 方式. 压缩性. 湿陷性,其评价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1条要求。

3. 未明确场地地震历史情况,未进行地震稳定性评价,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4条要求。

4. 未评价软土应力历史. 结构性. 灵敏度等力学特性,未判定软土地区地基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3.7条。

5. 存在承压水,复核承压水水头,且未分层取水作水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6.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未评价桩的稳定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8款。

7. 未提供地下水. 特殊性岩土对工程的影响(浅基. 基坑),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5条要求及6.1.2条。

8. 工程风险提示应补充地下水可能引起的风险及基础施工等对临近建筑可能引起的风险。

9. 勘察依据应补充《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编号应为(GB50011-2010)(2016年版),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某房建勘察项目12:

1. 勘察报告表6.3-1《场地地基土的设计计算参数建议值》中,对于孔隙比大于0.85的②-1粉质粘土层,提出其承载力宽. 深修正系数为0.6和1.6有误,应为0和1.0。

2. 勘察报告表8.3《基坑支护设计参数建议表》,未提供地下建构筑物底板下分布的需进行降水的强透水④圆砾层的渗透系数,不满足拟建地下设备用房及消防水池. 污水处理池等的基坑降水设计要求。

3. 勘察报告附图《建(构)筑物与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拟建发热预诊楼南北两侧周边未切工程地质剖面图,不满足编制深度要求。

4. 勘察报告多处提到对于拟建(构)抗震设防类别类别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乙类)有误,应为简称丙类。

5. 勘察报告在进行桩基设计方案分析及建议中,未提出桩基防腐蚀也应执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的要求。

6. 勘察报告及附件《抽水试验成果图表》,未提供单位涌水量与水位降深关系曲线等,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3.11条第2款规定。

7. 勘察报告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统计方法,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0.4.3条第3款规定。

某房建勘察项目12:

1. 未选取相应水文试验查明基坑开挖范围内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未提出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分析,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10条第4款。

2. 未提供孤石岩土性质及各项指标. 强度参数. 变形参数等,未提出浅基础设计所需参数;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6条。

3. 地下水位以上存在不同成因土层,未分层取样作土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4. 未提出桩长. 桩径方案的建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1款。

5. 基坑侧壁及坑底渗透性评价有误,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10条第1款。

6. 勘察依据应补充《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并提出建筑工程抗浮设计等级,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第3.0.1条;

某房建勘察项目13:

1. 管桩基础设计,需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5.7.1条及第5.8.10条规定,请复核并补充计算书。结施02管桩选用表中未列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指标。

2. 本工程场地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具中腐蚀性,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管桩内孔未灌满混凝土,不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13-86-2007第5.3.3条规定。

3. 本工程主楼计算书中,地下1层层高取5050mm,与实际不符(施工图中主楼部位大部分承台面的相对标高均为-2.000m);裙楼计算书中地下1层层高取4500mm,也存在类同问题;请复核。

4. 本工程裙楼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裙楼结构计算时未考虑楼梯刚度,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15-2条规定,请复核。

某房建勘察项目14:

1. 存在承压水,未分层取水作水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2. 未选取相应水文试验查明基坑开挖范围内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未明确基坑周边环境,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10条第4款。

3.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未评价桩的稳定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8款。

4. 水位量测精度不得低于±2cm,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2.3条。

5. 存在>12m软土层,未明确在桩基施工前,软弱土层上部在建筑物范围内场地需采用固化处理。不满足《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闽建科(2012)37号文;

6. 补充桩基基础设计等级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2条及《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第4.1.4条;

7. 补充不良地质作用及不利埋藏物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2.4条第2款及第7款。

某房建勘察项目15:

1. 未阐述采取水样方法。

2. 填土湿陷性评价不正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5条第2款;。

3. 未评价淤泥固结程度,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3.7条。

某房建勘察项目16:

1. 中填土层中的地下水类型错误,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2. 取水样数量与室内试验数量不符。

某房建勘察项目17:

1. 水样采取方法不正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3.2.5条。

2. 未阐述测试和试验仪器标定. 有效期。

3. 未判定场地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也未做任何说明,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1条。

4. 未评价特殊性岩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1.2条。

某房建勘察项目18:

1. “了解场地土层分布及变化规律”不满足详细勘察阶段要求,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2.4条3条。

2. 填土湿陷性评价不正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1条。

3. GB50046-2018标准名称错误,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某房建勘察项目19:

1. 存在粉质粘土相对隔水层,风化层主要呈承压水,未量测承压水位,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2. 未明确场地地震历史情况,未进行地震稳定性评价,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4条要求。

3. 未提出桩长. 桩径方案的建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1款。

4. 未分析基坑坑底及侧壁的渗透稳定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4.2条。

5. 存在残积土. 强风化岩等特殊性土,未评价地下水对其的影响,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3条第2款。

6. 未提出工程风险提示。

7. 未提供施工期间抗浮水位,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5条要求。

8. 补充水文地质复杂程度.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及建筑工程抗浮设计等级,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第3.0.1条。

9. 场地开挖后周边形成边坡,未在不良地质作用中加以考虑,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4.1条要求。

某房建勘察项目20:

1. 柱状图及勘探点一览表未提供初见水位数据,未量测承压水位,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2. 未提供孤石岩土性质及各项指标. 强度参数. 变形参数等,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6条。

3. 地下水位以上土层未分层取样(填土. 粉质粘土及残积土),且每层不应少于2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4. 完善地基稳定性. 桩基稳定性评价。

5. 未分析基坑坑底及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保护和监测措施及建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4.2条。

6. 未提供施工期间抗浮水位,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5条要求。

7. 勘察依据补充《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20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已过期,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8. 未明确综合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3.1.4条。

9. 抽水试验钻孔选取不合理;平面图上地形图不清晰。

某房建勘察项目21:

1. 未评价填土层填土来源. 堆填方式. 压缩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1条要求。

2. 未评价软土应力历史. 结构性. 灵敏度等力学特性,未判定软土地区地基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3.7条。

3. 未明确抽水试验方法,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4.2.6条。

4. 地下水水位以上不同成因土层应分别取土作土腐蚀性评价,且不应少于2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5. 松散填土不能作为锚杆锚固段(《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4.7.2第4款)。

6. 风化层地下水赋存类型评价有误,主要体现为承压水,且应补充承压水水位量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第1款)。

7. 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为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3.1.4条)。

8. 存在遇水软化或强度降低的残积土或风化岩,采用钻孔桩或空心无靴桩预制桩时,未考虑地下水作用效应,不满足《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标准》(DBJ/T 13-07-2021)第10.3.6条表10.3.6备注。

某房建勘察项目22:

1. 地下水位以上存在不同成因土层,未分层取样作土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2. 周边存在边坡,基础评价未提出基础工程与边坡的相互影响. 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6条第2款。

3. 水位量测精度不得低于±2cm,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2.3条。

4. 一级基坑且为乙类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级应为一级,且地基基础设计桩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补充建筑抗浮工程设计等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3.1.1条。

5. 勘察依据应补充《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2013),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2.0.1条

6. 工程风险提示未提出地下水可能引起的工程风险及基础施工对临近边坡的相互影响及风险。

某房建勘察项目23:

1. 未选取相应水文试验查明基坑开挖范围内填土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未提出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分析,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10条第4款。

2. 存在承压水,复核承压水水头,且未分层取水作水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3.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未评价桩的稳定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8款。

4. 未分析基坑坑底及侧壁的渗透稳定性,二级基坑不能单独采用放坡,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4.2条。

某房建勘察项目24:

1.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9-2中,柱状图应补充土层的年代. 成因;中风化岩层应提出RQD或岩芯采取率。

2.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5.2-1,应查明杂填土. 素填土的来源. 堆填方式。

3.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5.2-2,应查明杂填土. 素填土的颗粒级配. 湿陷性。

某房建勘察项目25:

1.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2-1中,平面图中各拟建物应补充名称。

2.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第6.5.2-1,应描述填土的来源。

3.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第6.5.2-2,应交待填土的湿陷性。

4.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第6.5.5-4,根据剖面图,填土坡度超20%,应验算稳定性。

某房建勘察项目26:

1.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2009年版)3.2.5,未交待残积土母岩的地质年代。

2. 因基础方案存在预制桩,预制桩端板为钢结构,应补充地基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2009年版)第12.1.1条。

3. 桩端持力层存在多种时,应进行不均匀沉降评价。

4. 地下室存在抗浮需要,方案中存在抗浮锚杆,但未提供抗浮锚杆的参数,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4.2.6条第7款;

某房建勘察项目27:

1. 平面图中没有原位测试点的示意,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2-3条。

勘察:

1. 根据地质剖面图揭示,部分位置的填土底面的坡度大于20%,应验算稳定性,详《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5.5-4。

某房建勘察项目28:

1.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21第6.5.2-1中,应交待填土的堆积方式。

2.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9-2中,柱状图应注明水位. 孔径。

3.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1.2,e-p曲线应有项目名称。

4.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1.2,剪切波速图表需有项目名称。

某房建勘察项目29:

1.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2-3中,平面图中应有原位测试点的标示。

2.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第6.5.2-1,应描述填土的来源。

3.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第6.5.2-2,应交待填土的密实性. 湿陷性。

4.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5021-2001第6.5.5-4,根据剖面图,填土坡度超20%,应验算稳定性。

5. e-p曲线图中应补充“项目名称”栏。

某房建勘察项目30:

1.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2-3中,平面图中应有原位测试点的示意,无比例尺。

2.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5.2-1,应查明填土来源及堆填方式。

3.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5.2-2,应查明填土的压缩性。

4.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9.2-1,应查明各风化层的地质年代。

5.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9.2-3,应查明各风化层是否存在岩脉。

某房建勘察项目31:

1. 勘察报告在边坡工程分析评价中,未确定各边坡地段的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3.1条第11款的规定。

2. 勘察报告在结论与建议中,未提出若采用桩基础对施工完成后的桩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竖向承载力检验要求,未提出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要求。

3. 勘察报告表1.2《完成工作量》有进行1个孔的抽水试验,勘察报告未对抽水试验结果进行评价,也未附上抽水试验成果图表。

4. 勘察报告在进行桩基设计方案分析及建议中,应提出桩基防腐蚀也应执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的要求。

某房建勘察项目32:

1. 拟建工程为建筑群,仅采取地下水腐蚀性分析样2组,且场地西侧有小溪流通过未采取地表水腐蚀性样进行评价,不满足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设计深度及总说明要求第六册《建筑工程勘察》第3.4.1条规定。

2.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在地基基础方案建议中,部分场地建议采用桩基础. 但未提出具体采用的桩型,也未提出地下室和纯地下室部分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 必要时采取抗浮措施的要求,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有关规定。

3. 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中,对于场地整平后将在场地东. 南. 西三面形成人工边坡,未提出进行专项勘察和设计并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6.2条有关规定。

4. 在进行桩基设计方案分析及建议中,应提出桩基防腐蚀也应执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的要求。

5. 勘察报告第三节岩土性质及其分布特征章节,未提出勘察过程在风化花岗岩层是否发现风化硬夹层残留体或孤石,且不排除在勘探点间存在风化硬夹层残留体或孤石的可能。

6. 勘察报告未提供《工程地质钻孔柱状图或综合工程地质柱状图》及《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含建筑物基本情况及勘察技术要求. 建筑物总平面图)等附图及附件,不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第11.3.1条规定。

某房建勘察项目33:

1. 勘察报告未提供《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含建筑物基本情况及勘察技术要求. 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关键层面等高线图等附件,不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第11.3.1条规定。

2. 在进行桩基设计方案分析及建议中,应提出桩基防腐蚀也应执行省标《桩基础与地下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DBJ/T 13-200-2014)的要求。

某市政勘察项目01:

1. 土岩结合边坡稳定性计算采用平面滑动法不恰当,不满足《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 应查明软土的成因类型,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3条第1款。

3. 应交待残积土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9条第1款。

4. 应查明各风化层的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若有应分析其工程影响,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9条第7款。

5.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应采取分层隔水措施量测,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6. 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5.1.4-2及5.1.4-3条,应评价地下水. 地表水. 特殊性岩土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筑。

7. 柱状图中未体现钻孔直径,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9-1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02:

1. 地下水取样方法不正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3.2.5条。。。

2. 表3.9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腐蚀性评价部分标准不正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3. 未见地下水对钢结构腐蚀性评价过程,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2.8.1条。

4. 中砂为特殊性岩土错误。

5. 部分场地稳定性判定错误,不满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                 

6. 未评价在原始地质条件下场地的适宜性,不满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1.1。 

某市政勘察项目03:

1. 应查明软土的成因类型,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3条第1款。

2. 应交待残积土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9条第1款。

3. 应查明各风化层的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若有应分析其工程影响,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9条第7款。

4.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应采取分层隔水措施量测,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5. 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5.1.4-2及5.1.4-3条,应评价地下水. 地表水. 特殊性岩土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筑。

6. 柱状图中未体现钻孔直径,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9-1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04:

1. 地下水取样方法不正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3.2.5条。。。

2. 表3.9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腐蚀性评价部分标准不正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3. 未见地下水对钢结构腐蚀性评价过程,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2.8.1条。

4. 中砂为特殊性岩土错误。

5. 部分场地稳定性判定错误,不满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                       

6. 未评价在原始地质条件下场地的适宜性,不满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1.1。 

某市政勘察项目05:

1.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已经失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T50046-2018标准名称错误,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2.5条要求。

2. 水样采取方法不正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3.2.5条。

3. “判定地基土对钢结构具弱腐蚀性”错误,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2.5条。

4. “该场地稳定性较好”错误,不满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  。

5. “适宜性一般场地”错误,不满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3.2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06:

1. 未阐述测试和试验仪器标定及有效期。

2. 未评价淤泥固结情况,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3.7条。

3. 管线基槽埋深2.0~4.5m,未评价其安全等级,没有提出挡护处理具体型式,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8.1.3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07:

1.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7-1中,纵向剖面图应有线路和里程等要素。

2.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9-2中,柱状图应注明土层的年代和成因。

3. e-p曲线应有项目名称。

4. 剪切波速图表需有项目名称。

5. 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第5.1.4-2. 第5.1.4-3,应评价地表水. 特殊性岩土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6. 桩端持力层为中风化,应评价岩面变化,详《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4.9.1-2。

某市政勘察项目08:

1.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9-1中,柱状图应描述钻孔直径。

2.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5.2.9-2中,柱状图应描述各土层的年代. 成因,应注明取样及原位测试点位置。

3.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5.2-1,未交待填土的来源,堆积方式。

4.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5.2-2,未交待填土的压缩性。

5.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3.2-1,未交待软土的成因. 成层条件. 分布规律. 层理特征及各向均匀性。

6.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6.9.2-3及6.9.2-4,未交待岩脉,破碎带及软弱夹层。

某市政勘察项目09:

1. 路堑设置支档结构,未分析地基均匀性. 稳定性,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5.4.5条第8款。

2. 存在路堑边坡,未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5.4.5条第4款。

3. 未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不利影响,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5.4.5条第2款。

4. 未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持力层为倾斜地层,未评价桩的稳定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

5. 未明确施工期间抗浮水位,且未提供抗浮锚杆设计参数,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5条。

6. 水位量测精度不得低于±2cm,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2.3条。

7. 勘察依据应补充《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并提出建筑工程抗浮等级,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3.0.1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10:

1. 拟建项目包括管道,未收集管道平面布置图. 管道类型. 管底控制高程. 管径. 管材和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法及相应基础评价,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8.1.2条。

2. 存在残积土. 强风化岩等特殊性土,未评价地下水对其的影响,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3条第2款。

3. 存在不同地貌单元,考虑根据不同地貌单元分开评价地下水赋存条件,冲洪积地貌单元风化带内水呈微承压性,未量测其水位;柱状图未提供初见水位量测数据,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4. 未选取相应水文试验查明排洪渠开挖范围内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10条第4款。

5. 存在软土,未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可能性,位于排洪渠,未评价其稳定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3条第6款。

6. 存在排洪渠,未进行抗浮评价并提出相应抗浮措施,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2条第1款。

7. 未见超固结比及相应计算书,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3条第1款。

某市政勘察项目11:

1. 存在不同地貌单元,考虑根据不同地貌单元分开评价地下水赋存条件,冲洪积地貌单元风化带内水呈微承压性,未量测其水位;柱状图未提供初见水位量测数据;未明确有无存在对地表水的污染源,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2. 存在承压水,未分层取水作水腐蚀性评价;地下水位以上存在不同成因土层,未分层取样作土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3. 存在残积土. 强风化岩等特殊性土,未评价地下水对其的影响,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3条第2款。

4. 存在路堑边坡,未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5.4.5条第4款。

5.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未评价桩的稳定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8款。

某市政勘察项目12:

1. 地下水位以上存在不同成因土层,未分层取样作土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2. 未提出桩长建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1款。

3. 柱状图未提供初见水位量测数据。

4. 乙类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级应为一级,补充建筑抗浮工程等级,不符合《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第3.2.1条条文说明及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第3.0.1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13:

1. 未明确场地地震历史情况,未进行地震稳定性评价,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4条要求。

2. 存在软土,未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可能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3条第6款.

3.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未评价桩的稳定性,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第8款。

4. 以⑦层为持力层,复核勘探孔深度能否满足桩基设计要求,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4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14:

1. 详细勘察阶段“了解场地中是否有孤石存在. 了解场地内是否有暗滨. 塘. 池. 井等分布. 了解构造发育情况”, 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2.4条3条。                       

2. 地下水样采取方法不正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13.2.5条。

3. 地层厚度量. 地下水位测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2.3条。

4. 未评价填土是否具有湿陷性,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6.2.1条。

5. 建议以中风化岩作为持力层,未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6条。

某市政勘察项目15:

1. 拟建项目包括管道,未收集管道平面布置图. 管道类型. 管底控制高程. 管径. 管材和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法及相应基础评价,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8.1.2条;

2. 存在不同地貌单元,考虑根据不同地貌单元分开评价地下水赋存条件,未明确地下水赋存状态,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1.1条;

3. 冲洪积地貌单元风化带内水呈微承压性,未量测其水位;柱状图未提供初见水位量测数据;未明确有无存在对地表水的污染源,不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3条;

4. 存在承压水,未分层取水作水腐蚀性评价;地下水位以上存在不同成因土层,未分层取样作土腐蚀性评价,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

5. 存在残积土. 强风化岩等特殊性土,未评价地下水对其的影响,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7.3.3条第2款;

6. 未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不利影响,未明确道路开挖后形成新的边坡可能产生滑坡的不良地质作用并分析其对工程的影响,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第5.4.5条;

7. 未说明涵洞位置是否布设钻孔;路堑边坡宜布设断面,不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第5.4.2条第4款。

来源:岩土新鲜事


关键词:

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测绘,风景园林设计